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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评患病女教师被开除:校方以“不知道”为借口,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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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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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日报8月25日消息,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女教师刘伶利事件持续引发关注。有媒体发现,2015年1月,博文学院另一名身患肝血管瘤的女教师也被校方开除。博文学院开除患病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就此,《法制日报》记者与法律界人士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建飞
北京律师 韩英伟

记者: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教师,该学院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韩英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另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达到l至4级的应当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不到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大病补偿金。

黎建飞:在此事中,涉事学院称因病假条没交而开除,这一说法于法无据,病假条没交不属于旷工。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是明知故犯,有意为之,有主观过错,属于该上班而没有上班的行为。而请病假不能算旷工。
此外,以“不知道身患癌症”为借口更是荒唐。如果用人单位在连员工是什么状况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就认为员工旷工,这种不依据事实的行为太随意了。

记者:在此事中,还涉及劳动者医疗期时间的问题。

黎建飞: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3个月至24个月。不过,1995年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教师病症明显在此规定中,应当延长医疗期。

记者:根据延长医疗期的规定,如果员工患上某些特殊疾病,用人单位该如何做?

黎建飞:如果员工得了此类病症,用人单位应该延长医疗期,并且积极给予帮助,工资可按病假发放,医疗费用该承担的部分要主动承担。这既是法定责任,又是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

记者:怎样杜绝此类事件?

黎建飞:应该考虑对医疗期的使用范围、时间进行重新认定,同时提高法律等级,因为目前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只是通知,至少要提高到司法解释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这个层面。

(本文原题为《学校逃避法定义务》)
发表于 2016-8-25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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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2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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