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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蜘蛛

读《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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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发了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批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条是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的规定。根据本条,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注意是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且包括非经抗诉程序而再审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本条和第二百零八条相比较可以发现,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抗诉、检察建议和依当事人申请提出的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条件是有区别的,当事人申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只有符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才会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而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的条件是符合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因此,当事人在寻求人民检察院帮助时应当注意该两条的规定,以免耽误时间浪费精力。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丢了{:soso_e11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5: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根据本条,经抗诉再审的案件可能由第一审法院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5: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楼主| 发表于 2015-4-27 05: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蜘蛛 于 2015-5-12 05:47 编辑

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就做了以上16条规定,但15年民诉法解释则有52条。加上其他司法解释,可以说已经不能再详尽了。只是奇怪,为什么民诉法不修改的详细点儿,司法解释是不也算是一种判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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