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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器官捐献是另一种生命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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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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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多起孩子捐赠器官事件。。。
未成年人(监护人)能捐赠器官、遗体吗?法律是禁止的。儿童不能高尚,无权高尚。在高尚的名义之下,他的权益可能会被践踏。。。
孩子离去乃大不幸,我们同情祝福。可为什么仍有人以这是另一种生命的延续而大加歌颂呢?

由此,可否教育、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呢?
发表于 2014-7-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嫩说的该是两码事吧?!

我支持一半!就是那个--不能
教育、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  -免得有了刘文学之类的壮举!(那自然也是一种杯具!   ----留待刘文学学成报国,我们该有多大收获啊~~)

捐献未成年人的器官等,个人感觉,那,无关神马
儿童不能高尚,无权高尚
,建议楼主参考一番俺的思路,并早早跟进~~ OK?

点评

刘文学之类的,我没记错吧? 疑似在小学,学过这伙计 为保护集体资产,为护辣椒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发表于 2014-7-8 08:39
 楼主| 发表于 2014-7-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绿雨海 发表于 2014-7-8 08:37
嫩说的该是两码事吧?!

我支持一半!就是那个--不能!  -免得有了刘文学之类的壮举!(那自然也是一种 ...

眼睛对你有很大的意见。。。
儿童器官不能捐赠,器官捐赠条例有明确规定。
OK...
发表于 2014-7-8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嫩就坚持自己的那一套吧~~

疑似,看嫩说的,是我们这一伙还不守法~~   等我找机会去学学~~
 楼主| 发表于 2014-7-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偶然注意到这个问题。。。
话里有话?
 楼主| 发表于 2014-7-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绿雨海 发表于 2014-7-8 09:28
那嫩就坚持自己的那一套吧~~

疑似,看嫩说的,是我们这一伙还不守法~~   等我找机会去学 ...

眼睛对你有很大意见:看你的贴眼睛受不了,形式上错综复杂。。。
最近偶然注意到这个问题。。。
话里有话?

点评

嫩提及的捐赠条例我是没见过的,我不无怀疑其具体内容真的象嫩说的那样~ 我有意找机会查查看…… 这是我的部分意思。。。  发表于 2014-7-8 10:18
发表于 2014-7-8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鲫 发表于 2014-7-8 09:49
最近偶然注意到这个问题。。。
话里有话?

没有的事,我说的很简单!


你想多了~


哈~~
发表于 2014-7-8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器官移植费用是巨大的 后期更是无底洞  非一般家庭能承受的了 角膜移植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14-7-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人能否捐献器官遗体捐献是否需单独立法
深圳11岁男孩梁耀艺临终前捐出器官引发法律思考
圆桌议题

  “如果我活不了,就把我捐出去吧。我想做个伟大的小孩。”临终前作出这个决定的深圳小男孩梁耀艺,年仅11岁。

  6月6日,他的心愿达成,其捐出的器官在8小时内挽救了更多的生命,人们也由衷地向这位“伟大的小孩”致敬!但也有网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国务院出台、2007年5月起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梁耀艺年仅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作出捐献器官的决定是否与《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相符?未成年人能否作出捐献器官的决定?作为监护人,父母是否有权帮助、决定被监护人的器官捐献?相关部门接受捐献如何做才能避免道德和法律风险?《条例》是否需要对“未成年人不能捐献”作出修改?遗体捐献是否有单独立法的必要?

  主持人

  戴平华

  嘉 宾

  谢显慈

  省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任

  熊进光

  江西财大法学院教授、博导

  朱 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

  宗月英

  法律工作者、遗体捐献志愿者

  王优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未成年人能否捐献器官?

  新法制报:有网友称,《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无偿;而根据《民法通则》,小耀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捐献器官的决定是否与法律精神是否相悖?未成年人能否作出捐献器官的决定?

  熊进光:按照《条例》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器官的捐献,但不能由此想当然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器官捐献者。否则,当受捐者为未成年人时,就可能无法得到合适的供体器官,这同样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对于未成年人的器官捐献应把握几点要求:首先,不能把未成年人的器官捐献一律排除在外;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生前未表示捐献的,其法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死亡后不得捐献;第三,未成年人在通常情形下无作出捐献的意思能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以按照法律要求的条件与程序进行捐献。例如,在未成年人死亡前明确表示愿意捐献,并有法定监护人在场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捐献;第四,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中学生、大学生等)法律应当允许其通过一定的方式作出捐献意思表示,但亦应同时规定允许未成年人随时撤回其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朱巍:《民法通则》规定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岁数的限定,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岁数也有所不同,因此,完全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判断,可能不能以单独法律“一刀切”划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行政责任承担岁数起点为14周岁。限制行为能力或没有行为能力者,理论上是不能做出对自身财产和人身重大决定的,所以孩子捐献器官的决定在法律授权上存在瑕疵。

  谢显慈:《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活体捐献而言的,目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生命权。如果未成年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即将死亡,其可以提前表达意志的,家人可以遵其遗愿捐献遗体。一般来说,未成年人也可以到红十字会来填写捐献表格。

  王优银:《条例》中“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并没有区分活体或遗体捐献。事实上,此条规定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人体器官,划为“法律禁区”。

  父母有权决定捐献被监护人器官吗?

  新法制报:在梁耀艺捐献器官一事中,父母对其持支持理解的态度,并最终促成了捐献行为的完成。那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父母,是否有权决定被监护人的器官捐献呢?

  熊进光:在未成年人本人生前未作出捐献的意思表示情形下,监护人无权作出同意捐献的决定。就本案而言,在梁耀艺生前明确表示捐献的情形下,作为其父母,应当尊重并尽力帮助实现死者生前的愿意。从民法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来看,无论是死者的身体(尸体)、器官、名誉等的保护,都应以尊重死者生前愿意、维持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不受侵害为目的。

  宗月英:如果孩子生前有过害怕或者表示过不愿意捐献遗体器官,那父母就不得违背孩子的遗愿捐献遗体器官;如果孩子生前没有过任何表示,其法定监护人及全体亲属一致同意捐献孩子的遗体器官也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谢显慈: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条例中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而《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规定,在身后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有一条是“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所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权决定被监护人的器官捐献。目前,大部分遗体捐献案例都是由家属来完成的。

  王优银:身体器官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客体,但是这种身体权是受到限制的,捐献器官必须出于真实、自愿,且捐献行为不能代理。父母只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遗体是有权利作出捐献决定的,但在未成年子女生前,哪怕是在其生命的最后一刻,父母也无权处置其身体器官。

  朱巍:对于器官捐赠的代理权限问题,如果以民事法律中监护人代理来要求,有可能引发伦理危机。并非所有监护人都是父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监护人可能由孩子其他亲属、朋友或基层组织担任,非父母的监护人在器官移植问题上的决断更容易引发伦理问题和其他法律问题。

  接受捐献部门如何规避法律、道德风险?

  新法制报:小耀艺及家人或许不知道相关的捐献规定,但作为红十字会和相关医院,对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应该是熟知的,他们接受捐献的行为是否妥当?是否应尽到告知义务?又该如何避免捐献中的法律风险?

  熊进光:当未成年人明确表示愿意捐献器官时,医院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捐献者及其监护人有关捐献的法律要求,尽到告知义务,并及时通知红十字、公证机构等,以确认捐献行

  为的合法性、自愿性、无偿性。

  宗月英:2013年3月1日起,《江西遗体器官捐献条例》正式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有了法律体系,它对于规范遗体捐献行为、避免法律和道德风险具有很大的作用。

  谢显慈:从目前我们所能掌握的情况来看,相关接受捐献行为是合适的。在这个案例中,在接受捐献过程中应该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尽到告知义务,这是法律和工作规章制度要求的;而且所有的器官捐献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中进行,就可以避免捐献中的法律风险。

  王优银:在法律明确了未成年人不能捐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接受捐献,还是存在不妥之处,尽管这种行为可嘉。防范法律风险,首要的是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另外,要从制度上界定人体器官捐赠权利主体的范围及顺位,明确捐赠方、遗体或器官接收方、接受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器官捐献程序。至于存在的道德风险,严格审批程序才是关键,切莫因噎废食。

  朱巍:救死扶伤是医院和红十字会的宗旨,告知责任的履行也是医者不能回避的法定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孩子捐献者及家属在事先并未被告知捐献的有关规定和后果,那么,不仅违反了医疗告知义务,还违反了伦理义务,应该承担侵害知情权的侵权责任。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否需修改?

  新法制报:小耀艺的举动从道德层面讲是值得大力颂扬的。在特定条件下,法律是否应该修改不允许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这一规定,让法律和道德趋于一致呢?

  熊进光:在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修改过程中,不少学者认为不应一律排除许未成人捐献器官行为,但要求严格规范相关条件和程序。有一点法律要求是明确的:未成年人作出的同意捐献属于可任意撤回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同时,法律也允许未成年人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成年)后对其捐献决定作进一步确认,如公证等。

  谢显慈:针对遗体捐献,国家层面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或条例,个人觉得有必要专门立法。据了解,国务院将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提请修改。

  王优银:如果说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存续期限不允许任何人捐献其人体器官,是从保护行为能力不完全者人身权益出发的话,那么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后,有条件的允许其监护人作出捐赠决定,帮助需要更换器官的其他人,则是法律在支持社会公益上应该作出的倾斜。这不仅符合我们对传统的认知,也符合时代传递正能量的主旋律,更重要的是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接受。

  朱巍:实践中,捐献器官的需求和法律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医院和患者需要大量器官捐献,希望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不过,宽泛的法律后果必然带来人体器官买卖市场等后果。所以,法律规定应该寻找平衡二者关系的点。未成年人捐献既不能完全依靠其本人意志,也不能完全由监护人作决定。对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规定,应参考民事法律中监护人权限的规定,不过当监护人不会孩子亲生父母之时,不得适用捐献规定。

  ◎文/ 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楼主| 发表于 2014-7-8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绿雨海 发表于 2014-7-8 10:15
没有的事,我说的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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