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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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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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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07年公布了《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不允许饲养体重超过15千克的大型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且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可遛犬,机关企事业单位禁止养犬。

狗咬伤害他人,主人要承担责任。

警方介绍,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于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交畜牧部门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了狗伤人外,不少市民也对犬扰民深恶痛绝。家住市府小区的李先生就曾拨打过本报热线反映,同楼的一户居民家中养的狗整天叫个不停,特别是到晚上睡觉的时候,吵得人无法入睡。

管理办法规定,养犬不得扰民,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伤害他人。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其它活动干扰侵扰邻里和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养犬人携犬外出也有规定:不得携犬只进入学校及托幼机构、展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到自带的垃圾容器内。



如何办理手续?警方做出程序指南:

养犬人应本人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拟养犬只到其户口所在地、长住地或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养犬审批手续,派出所将对养犬人的资格、养犬地点及拟养犬只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将为养犬人免费办理准养手续。养犬人需携带的证明材料具体有以下二种:一是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外来人员的暂住证;外籍人员的护照等。二是养犬场所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租房合同书、购房合同书等。

养犬人应在经批准养犬后10日内,持审批手续,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由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加带统一制作的免疫标志。养犬人要定期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预防免疫,并在免疫证明上记载。

【小贴士】

烟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可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的动物防疫机构共有10家。

芝罘区5家:烟台市畜牧兽医工作站(电话6223625)、芝罘区兽医卫生监督所(电话7031606)、仁爱医院免疫点(电话13455533179)、福莱花园免疫点(电话2990808)、芝罘屯免疫点(电话13053591889)。莱山区1家:莱山区初家兽医站(电话6710311)。福山区1家:福山区兽医站(电话6362458)。牟平区2家:牟平区畜牧兽医工作站(电话4212024)、牟平区宁海畜牧兽医工作站(电话4212760)。经济技术开发区1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电话637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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