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657|回复: 4

也说“不常回家看看也违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前线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中文注册

×
本帖最后由 富山老地主 于 2013-7-2 20:32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中第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就是以上这个规定,被大家通俗的解读为“不常回家看看也违法”,并被热烈争议。
  其实这个解读也确实太俗了,这条规定的强调的是“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而不是所谓的“不常回家看看也违法”。“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只是不忽视、冷落老人的一个表现方式。
  过去的一些法规也明确规定子女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多是物质方面,而这次的规定其实只是把“精神赡养”提上了法规的层面而已。
  精神赡养,其实是我们传统孝道中主要的包含内容。《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中说“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孔夫子也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把孝仅仅看作养,那么犬马同样得到供养,对老年人养而不敬,就和供养犬马没有区别。所以,赡养老年人,不仅要求物质上的供养,更要求精神上的尊重敬爱。而后者才是更高层次的孝。
  类似的法规其实古时就有,例如那句我们都十分熟悉的“父母在,不远游”就是《唐律疏议》上的规定,意思是“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够出远门”,这样也就有效地保证子女不离父母太远而常能够探望老人。再如到了明清时期的终养制也是如此,所谓“终养”,是指官员的父母等年老,要依例具呈暂离职务,回籍伺养。
  当然,古时的规定现在看来有些不切实际,但是,和今天的这条规定一样,把精神赡养提高到法治的层面,说明对老人精神需求的重视。当然,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老人精神空虚这一社会问题的普遍性。
  有人把此规定理解为是对亲情的“强制执行”,这种理解是肤浅的,实质上它强制的不是亲情,而是赡养的义务。试问一下,当今社会,包括我们身边,有多少是“亲”但无“情”的例子?“亲”是胎里带的,无论如何,“亲”的关系不可更改,但是“情”呢?对于那些对亲娘老子都无情之人,用文明道德的标准去规范他们,可行吗?我想,既然不行,那还是法治一下他们吧。
     好像大家现在只在“不常回家看看违法”上纠缠,那就有点挑字眼瞎较真了。其实这条法规最该争议的问题在于,“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如何才算“关心”?对没有关心的或者忽视、冷落老年人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规定指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里的“经常”是如何裁定?
  关键的是如何来监督,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条更好的来实施?因为这一条才是我们能够“常回家看看”的前提。
   
  那首《常回家看看》不也正是唱的父母更需求精神上的赡养吗?相信你会唱的很好,但是你真做到了吗?相信父母不会因为你很久没回家而把你告上法庭,其实父母比你自己更会为你找一个不回家的理由。就当这条规定是个善意的提醒吧,提醒我们没事时想想,有多久没回家看看父母了,有多久没有给父母打电话问候了?有多久没有把父母放在心上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8 收起 理由
机器猫 + 8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3-7-2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中国特色的法律----不易具体操作,不大方便执行~~往往也不认真执行--譬如两年前开始的公共场所禁烟----小有点瞧不起~

想起了有些时候,制定那班规 的时候,很在意 是否容易执行……不便执行的 便不考虑~~

确实可以提倡些东西,但以法律的名义,如此来提~~


难免有人耻笑……难免有人说三道四……
有多少人表示积极拥护呢?
发表于 2013-7-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地主理解好到位哦,赞一个!
新中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来建设去也超不出传统文化的范畴,“常回家看看”怎么算合适,2500年前的孔夫子早已论证透彻了。
“百善孝为先”,不仅是对父母恭敬赡养,更是培养一个人的知足感恩情怀。一个只知索取不知回报的人是被历代文明所唾弃的,这真的是“禽兽不如”。
关于“父母在,不远游”最好不要单独选用,因为它是和“游必有方”联系在一起的。“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出自《论语​·里仁》,圣人要表达的意思是不能为了个人私欲的所谓“成就、成功”而忽视父母的感受。“方”是去处,也是理由,总之是让父母不担心、能理解能支持的行为。不是说不能离家做事业,而是所做的是于家于国有益的正当事业;若是为了满足自我一己之私利而让父母担忧,那就是不孝了。
发表于 2013-7-19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怎样,常回家看看。。
发表于 2013-7-19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花开花落两由之 于 2013-7-19 08:08 编辑

   个人感觉,道德的事在道德里说,法律的事法律解决,这样比较好。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把对父母的孝顺,尤其是“常回家看看”这样的事放到法律上说,实在不是抬高与提倡孝道,而是贬低了孝道,侮辱了孝道。中国人要让法律约束着才能回家看看?才知道孝敬父母?孝在中国真的成了这么难的事?成何体统!
   另外,如果我们这一代的儿子或女儿在上海或深圳工作,作为独生子女,我们除他或她别无指望,他们一个月看我们一次都不算经常。这时怎么办?来回至少一个周,每月有一个周的探亲假?或者,本人及用人单位统统违法?如果在驻外使领馆工作怎么办?乘专机来回?
    无论何事,坠到条文形式里,就有的好看了。
    我特别特别欣赏那些不需要道德教育、更不需要法律监督而发自内心的孝。这才是真孝、纯孝、本性的孝。至于子不孝了,我倒同意书院那边一位朋友说的话:即使法警押着这种人回家看父母,他就能从此孝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烟台前线 ( 冀ICP备13012704号-1 )业务客服客服001 客服002

GMT+8, 2024-4-26 21:45 , Processed in 0.054624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