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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漠之风

亲情,是可以强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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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这样规定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就是以上这个规定,被大家通俗的解读为“不常回家看看违法”——这样的解读确实是俗!其实这个规定的重点该在于:1、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2、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发表于 2013-7-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赡养,其实是我们传统孝道中主要的包含内容。《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中说“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孔夫子也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把孝仅仅看作养,那么犬马同样得到供养,对老年人养而不敬,就和供养犬马没有区别。所以,赡养老年人,不仅要求物质上的供养,更要求精神上的尊重敬爱。而后者才是更高层次的孝。
  过去的一些法规也明确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多是物质方面,而这次的规定其实只是把“精神赡养”提上了法规的层面而已——那首《常回家看看》不也正是唱的父母更需求精神上的赡养吗?
发表于 2013-7-2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法规的详细文本我没看,只从网上知道个大概。感觉吓一跳。为什么?我老公的大姐,在乌鲁木齐居住,年过花甲,身患多种疾病,其中心脏病还挺重,一年总要住几个月院。她大约有十年没回家探望双亲了,甚至她的亲生父亲去世,她都没能回家奔丧。照这么说,她岂不是严重违法?差不多能判十年是吧?
    退一步,即使她身体很好,没病没灾,她能每二个月来看她母亲一次吗?开什么玩笑!
    这项法律初衷不坏,但规定得过细,反而不利于执行。尊老这个传统,应该作为精神文明的一个内容大力提倡,形成法规,倒没意思了。试想,每二个月去父母那儿溜达一次,看一眼就走,什么作为也没有,这也叫孝吗?{:soso_e10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富山老地主 发表于 2013-7-2 12:26
  精神赡养,其实是我们传统孝道中主要的包含内容。《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中说“孝 ...

天伦之乐发乎情!法律可以规范行为,但无法让情生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7-2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开花落两由之 发表于 2013-7-2 13:50
这条法规的详细文本我没看,只从网上知道个大概。感觉吓一跳。为什么?我老公的大姐,在乌鲁木齐居住, ...

真正的孝是让父母心里舒服,孝敬父母是天理伦常,何须法律?只是孝敬的方式不能只是看看吧?
发表于 2013-7-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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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入法,应该还有实施细则出来。。。
如果打官司,是自诉还是公诉?
曾经鼓动大义灭亲、猫论,毁了人情,再毁亲情。。。
 楼主| 发表于 2013-7-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7-2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鲫 发表于 2013-7-2 16:02
既然入法,应该还有实施细则出来。。。
如果打官司,是自诉还是公诉?
曾经鼓动大义灭亲、猫论,毁了人情 ...

江鲫大哥不用担心,有些东西是毁不了的,老天爷会平衡的,我们不必操心!
发表于 2013-7-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漠之风 发表于 2013-7-2 18:04
江鲫大哥不用担心,有些东西是毁不了的,老天爷会平衡的,我们不必操心!

哈哈,精神、资源。。。已经毁得不轻了。。。
这个估计很难操作,就是把条文写进去,弄不好也会形同虚设。。。
立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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