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637|回复: 0

新华社、人民网等纷纷转发法学专家、检察官、律师观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9-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前线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中文注册

×


如果你请关注《幽默微小说》后回复数字:12,类推

来源:新华社,人民网等


新华社转发法学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


  • 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


  • 第二点,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


  • 第三点,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确实很难拿捏。


  • 第四点,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

“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产的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


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人民网转发检察官观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

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在正当防卫实践适用标准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欲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凭借朴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来先行预判,是否能得出倾向性或压倒性结论。如果能够得出,再通过法律规定、专业理论、逻辑推理来验证结论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后结论保持一致,则结论具有正当性。或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能够明显判断某一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确属过当,否则宜扩大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限缩防卫过当的追责例外,以充分彰显成文法对国民行为的引导作用,使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减少后顾之忧,使主动施害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对后果自负的认知,达到震慑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


需要提醒大家即本案现仍属侦查阶段,对于我们看到或听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实仍属待定,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为主、主动代言,还需尊重有权机关的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


其他专家律师观点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

我看了两遍视频,仅从视频提供的画面来看,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无限防卫权案例。如果宝马车主第一次跑回车的时候,没有从车里拿出管制刀具,那么也许事件到此为止,不会发生后面的悲剧,可是,正因为他第一次跑回车拿出了管制刀具,所以当他第二次跑回车的时候,很难判断他这一回要干什么呢?


我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必须从立法本意这个角度出发,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法条,更不能被僵化的法条中的文字所束缚。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肯定不是要培养“武林高手”,而是要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本意都是惩恶扬善,如果法律实施的后果导致的是善的行为被侵犯,恶的行为没有得到制裁,那么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出了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

昆山杀人案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点无需讨论了,从视频中已经看得很清楚。现在大家讨论的焦点就是,电动车主的行为是不是防卫过当?我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


电动车主之前亲眼看到,宝马车主从自己的车里拿出了刀,看到了对方有几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当电动车主抢先一步捡起刀的时候,他判断不出宝马车主之前进行的加害行为还会不会继续,判断不出自己的人身危险有没有解除。所以,当看到宝马车主再次跑向自己的车时,他反追、反砍,应该得到理解,没理由认为他追砍了,就是防卫过度,因为宝马车主跑回自己轿车的行为,不等于宝马车主认输了,叫停了,不打了。


正当防卫,学好武功,荒唐!


法律体现的从来都是价值观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体现的从来都不仅仅是冰冷的逻辑,它体现的其实是价值观。

萨维尼说法律体现的是民族精神,诚如斯言。

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体现的是一种价值选择。

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写入民法总则体现的也是一种价值观。

认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也体现了一种价值观。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对紧迫性、及时性的认定,同样体现着价值观。

对同样的私闯民宅,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防卫限度。

什么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无非是价值观。

法律的价值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曾几何时投机倒把也是犯罪,流氓罪那时候还是大口袋,诉讼权利的保障远没有达到今天的水平,检察官可以与法官并列而坐。曾几何时法庭上根本就没有检察官。如果追溯到大清刑律,追诉权与审判权还是合一的,甚至刑讯还是合法的。

但有些精神又似乎在延续比如从亲亲得相守匿到近亲属间强迫作证的例外。

亲情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伦理基础,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要尊重这样一个事实,这也是一种普适性的价值观。

从弊马案、米兰达案、气枪大妈案到最近接连发生的案件,我看到的不是历史和地域的差异,我看到的是法的价值观。

法律体现着价值观,价值观影响着司法,重大司法案例又会重树价值观。


1


那么什么是价值观。

恶法非法,这是最朴素的价值观。邪不压正,这就是价值观。

价值观其实是法律的伦理基础。法律从来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律也不应是冰冷的技术规则和行业术语,法律应该是人们心中的信念。法律可以有深层的哲学基础,可以有严谨的逻辑规范,可以专业精深,但不应当违背常识。这个常识是人心中的价值观。

说到底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人的规范,而不是机器的规范,因此不能违背基本的公序良俗这个底层逻辑,否则就是法律的异化。



不售假是底线!


2


法律要支持谁、反对谁,保护谁、限制谁,要旗帜鲜明,这是法律的态度,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

不能让正义向不义低头,否则守法者将无所适从,而法律不但会失去导向作用,而且有可能产生反向引导,从而引向丛林法则的深渊。法律的目标是秩序,但秩序必须通过公正才能持久。


3


法律不是无所不能,法律也不可能无处不在,法律有自身的边界和局限。

有时候是法律不能管得太宽,应该给予公民一定的自由度。

有时候是法律保护来不及,需要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是法律的空间和时间边界。

这个边界划定的标准其实是价值观。

给公民多少自力救济的权利合适,其实也就是公权力希望自己的边界划在哪里更合适。

如果立法边界和司法保护的边界能够相一致,还只是一个权利界分的空间问题。

如果立法和司法不能步调一致,就会产生法律保护的不及时性,就会产生公民自力救济与公权力管辖范围的交叉地带,如果机械实用法律就会产生保护真空,即在公权力无法救济的时候又限制私力救济。

将无理取闹的邻居推出家门导致轻伤的,因主动挑衅反击而用力过猛的,我们在事实的描述上往往会使用琐事,从而回避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这不仅是逻辑问题,其实体现的是价值观。


4


让正义不被压制是良法的基本标准。

这个标准在司法保护水平不能充分的时候,应该给予自力救济以必要的弹性,应该旗帜鲜明的站在正义一方,而不能简单的以结果损失论。

有时候暴力是在护法不是犯法。

在不允许使用枪支的情况下,请允许我们使用拳头和必要的工具。

法律应该给予公民免于恐怖的自由。




5


与公众价值观的良性互动,并不完全是屈从舆论,而是法治的进化之路。

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校准,这是法治之钟不至晚点的必然选择。

我们需要不断与公众的价值观对对表,正义才不会总迟到。

当然法律的参照系不是只有一个,专业的法律逻辑也不可偏废,这样法律的价值观才能保持必要的理性。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嘉众文化传播」,搜索「szhz37331」即可关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烟台前线 ( 冀ICP备13012704号-1 )业务客服客服001 客服002

GMT+8, 2024-4-20 13:03 , Processed in 0.05724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