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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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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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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

贺卫方

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这是与中国社会结构所面临的深刻变化密切关联的。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法院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行使权力的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处理婚姻纠纷,在整个权力结构中只是一个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市场经济的国策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台,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甚至,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正可以说是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要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仍在于制度。其实只要深入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多半源于制度的缺陷,而非法官的个人品行。下面列出的是我认为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关注的八个制度要件:

第一,我们必须改变目前的司法权实际上从属于地方的问题。在现行制度上,我们的司法管辖范围与行政以及立法的管辖范围完全重合。只有让法院非地方化,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当然,法院非地方化并不是又要把它变成一个行政体系,近来一些人似乎热衷于论证法院"垂直领导"的改革方案,这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误区。司法独立的本质应该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和每个法院独立于他们的上级法院。我认为这是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十分关键的一个方面。

第二,我们应该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准确地说,是严格按照法官法所规定的标准选任法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的机制的形成。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为法官必须要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应该说,这个标准略显低了些,但遗憾的是,即使是这样的低标准,仍然不能落实。所以,如何严格地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选任标准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要解决。

第三,司法权的司法化问题。司法权的行使方法必须要得到真正的反省,并且在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体现。合理地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清楚地意识到什么是法院,它不是一个行政机关。为什么法官要严格地遵循程序,为什么他只能在法庭上行使他的权力,而在大街上行使权力的人不是法官。我们现在还有法官到大街上,在柳树下,小河边行使权力,这不是法官,这是行政官。还有,司法权要公开,它不能是暗箱操作的结果。这些都应该在相关的规范中确立,所以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司法权的性质,思考法官这种职业的性质,这样就能逐渐地确立一种共识。

第四,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这里指的是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合理化、法官个人独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理顺等,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过去的司法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其弊病也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人们看到了法官素质不高,因此用审委会对审判结果加以监控,然而监控使得法官权力虚化,内心的失落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鄙视将使他更缺少责任心和荣誉感,愈发不思进取,自暴自弃,这样又导致更严厉监控的正当性。审委会如此,院庭长批案亦复如此。此外,目前推行的法官等级制度也过于细琐,强化的是法官之间的等级差异,不利于法官独立意识的养成。要在法官中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需要确立责任与荣誉相结合的机制。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追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我们就可能走上一种良性循环。

第五,确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司法伦理具有他自己的特点,比如说受贿不是一个司法伦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官犯罪的问题,法官犯罪与其他人一样要依据刑法加以制裁。司法伦理一定是建立在对于司法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比如说他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跟律师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他跟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他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脱延的问题,都是司法伦理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但我们这一方面过去做的很不够。当然,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现在一方面是一些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另一方面,法官又动辄得咎,经常受到不正当的威胁甚至惩罚。例如,对于新闻界"曝光"的某些行为,我们惯常的做法往往是不由分说,不顾正当的程序,免去一名法官的职务简直易如反掌。法官的地位如此没有保障,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严格的身份、职务以及收入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机制,让

涉嫌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也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以考虑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公开的程序审理被追诉的法官,让他们也能够有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

第六,司法改革是要调整、理顺不同的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系统之间的关系,等等。公安机关只是一个行政机关,检察院则是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这两个机关积极地追诉犯罪。这些机关之间的关系现在并没有理顺,相互配合有时蜕变为职权混淆,相互制约又经常变质成斗气冲突。无论是职权混淆,还是斗气冲突,都严重地弱化了司法机关保护权利和惩罚犯罪的功能,伤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第七,必须要理顺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当然拥有毋庸置疑的监督权力。不过,这种权力应当体现在对法院财政、人事等领域的监督上。例如,经费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正当收费,任命过程中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严重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怎样加以弹劾,等等。在这些方面,人大的监督还很不够,应当进一步强化。可以说,某些地方一些不符合法官规定任职资格的人进入法院成为法官甚至法院院长,跟人大在任命过程中没有有效地行使上述权力有直接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另一种监督,那就是人大插手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名为"个案监督"的做法混淆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实际上也降低了人大的地位。由于人大代表并不是按照法官的资格加以选任,人大对具体案件的了解通常并非通过两造对质的方式获得,而且也缺乏司法程序的制约,个案监督也可能导致更多的不公正。因此,如何既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又不使人大取代法院成为司法机关,将是我们走向司法公正的又一个制度建设的关键点。

第八,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之间关系的理顺。也许可以说,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代表着广泛的公众,对于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跟任何其他权力一样,传媒的监督权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防止大众传媒损害司法公正,其中最亟待确立的规范是,对于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如何防止传媒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从而危害司法的公正与独立。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司法过程置于传媒的监督之下,使得传媒成为增进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来源: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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