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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杀 律师: 骑车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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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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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子渊)今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今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视频截图骑车人持刀反击砍人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对此,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原创作品拒绝任何形式删改,看法新闻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微信图片_20180829095606.jpg
发表于 2018-8-29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说白了就是保护恶人的。比方说所谓的正当防卫,就是个悖论。
大家听过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笑话没有?
“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
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
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才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正当防卫“是有前提的,想要享受这点儿法律保护,您先要练成郭靖大侠的武功,可是,如果您有了这么高的武功,还有哪个混混会来找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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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9 21: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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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0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白衣男的反击提气,网上一片叫好声,都支持白衣男,觉得他是正当防卫,无罪。这个现象表明两个问题,一个是网民支持惩恶扬善,有正义感。另一个是网民用罪与非罪来衡量白衣男的行为后果,有法制观念。法制体现了社会文明,但在这个事件中怕要让网民失望了。人的自由不是无限的,正义的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也是要受法律约束的。白衣男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防卫过当。

点评

对于朴素的、相信凡事都要凭“天理良心”的中国老百姓来说,程序正义如果不导致实质正义,那就是虚伪的,甚至一钱不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8-30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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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2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蜘蛛 发表于 2018-8-30 06:24
白衣男的反击提气,网上一片叫好声,都支持白衣男,觉得他是正当防卫,无罪。这个现象表明两个问题,一个是 ...

对于朴素的、相信凡事都要凭“天理良心”的中国老百姓来说,程序正义如果不导致实质正义,那就是虚伪的,甚至一钱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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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20: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关于白衣哥“防卫过当”的说辞,关于白衣哥涉嫌故意伤害的指控,都不能为公众所接受。

这里就牵涉到一个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

最近四十年来,受西方法律思想以及以卖酒为主业的法学教授的影响,中国也开始把程序正义看得高于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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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20: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白衣哥受到普遍同情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在卖酒法学教授的忽悠下,程序正义不仅不能导致实质正义,甚至导致非正义。

这令很多人都有被人欺负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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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相信人造的“法条”,不相信千百年来积淀在人民心灵深处的自然正义、天理良心,这是一种“理性的傲慢”,这种傲慢会损害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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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理解时代氛围的变化,也就不能理解老百姓的愤怒,司法审判不能体现正义,就会走向反面。

我们关注白衣哥的命运,希望他能够受到公正的审判,也希望对他的判决能够体现实质正义、自然正义,判决本身最终经得起天理良心的审判。

我们更希望能够重建邪不压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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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0 2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大
“昆山反杀案”讲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坏人逞强,不是你打不过他;而是很多时候自卫的成本太高,你惹不起。
文丨特约评论员 徐明轩
8月27日,江苏昆山“花臂男被反杀”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全民讨论,例如一年多前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在专业法律讨论背后,其实是公众深深的安全焦虑:普通人在面对这种压倒性的威胁的时候,在警察到来之前到底能做什么?你的生命血槽,还能不能坚持到警察到现场?这种现实的危险是不能用一句轻飘飘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请及时拨打110”来搪塞的。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哪怕现在监控探头满大街、110随时能报警,但是,公权力的救济不可能即时到达现场,面对穷凶极恶歹徒的长刀,我们不能坐以待毙,那么应如何私力救济?
当下日益专业化的司法程序,却似乎忘记了正义初心,不能容纳这个直白问题。
本案中,明明是“花臂男”的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了电动车,明明是宝马车一方无理取闹,三人围攻,各种穷凶极恶,挥刀伤人。谁是谁非,看得很清楚。但是,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通报中,却彻底变了味——按昆山检察院的通报,事件的起因变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让人寒意倍生。
中性的语言抹杀了是非对错,完全看不出来“花臂男”一方强梁霸道、持刀行凶、违法在先。这种刻意追求的法治的“中立”,看似为了实现形式正义,恰恰与公正的目标南辕北辙。如果此案现场监控没有被广泛传播,公众看到如此通报,对此事会怎样“脑补”?
从网上曝光的司法判决,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2013年一次伤害案的判决书表述,却非常耐人寻味:刘海龙在某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用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其左侧胸腔积液。这个“发生纠纷”“互殴”的表达,与这次“反杀”事件中的通报颇为相似,将“受害者”完全推向了法律保护之外。
有网友问出了这么个犀利的问题:论打架,”花臂男”乃至黑恶势力,未必打得过你,但是为什么他们敢打?你不敢还手?因为目前的“各打50大板”的司法政策下,公民私力救济实在是投鼠忌器。
同样的处罚,对“花臂男”来说,拘留几天、短期的刑期,就是“回家”;而对“良民”则是背上了前科,前程尽毁。一定程度上不问是非,片面要压制民间“私斗”,使有家有业的守法公民,面对大金链子、”花臂男”们绕道而行,敬而远之,不敢反抗,事实上导致了一些黑恶势力趁机坐大,让社会正气不能抬头,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自净能力。
有人专门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这些判决引导的应对不法侵害的方式,居然是逃跑。甚至这种理念在很多判决这句演绎成了:面对不法侵害,能够逃跑,不逃跑,就是错,就可能构成犯罪。
2014年山东“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害一位女士,引起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一位律师直言:“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这就导致很多市民对于暴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结果,“最理性的选择”是:看到坏人,要躲;看到行凶,要跑;还手就是互殴,就会各打50大板,毁了自己的前程。这事实上造成了一些黑恶势力分子,有恃无恐,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法律拿捏不了“恶人”,却牢牢限制了公民被侵害的防卫权利。去年,于欢案二审改判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写了7000字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出:修订正当防卫适用标准,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但时至今日,司法机关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改革信号。
应该把自卫权还给公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警方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的保护,就要给公民的拳头甚至“反杀”留下必要的空间,不能够动辄得咎。“昆山反杀案”讲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坏人逞强,不是你打不过他;而是很多时候自卫的成本太高,你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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