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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暴走团":道路施工无路走 社会对老人不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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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2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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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山东临沂一支由中老年人组成的晨跑团,出发22分钟后,在距离终点约30米的路段,遭到一辆出租车的冲撞,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据新京报报道,临沂“暴走团”事件引发关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亲历者承认存在占用机动车道情形,但强调事发路段正在施工,处于半封闭状态,因而选择“上主路”。而在律师看来,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肇事司机,均涉违法情形。

“不是我们故意要上马路。”户外组织临沂山鹰运动协会会长许贵林解释,晨跑路段正在修路,两侧“路不好走”,而且当时路上车很少,所以晨跑团才会上机动车道。

现场图片显示,事发道路附近确实有蓝色工程围挡,并立有施工示意图。路牌旁文字标注,“临西十路至十二路之间半封闭施工,临西十二路至西外环路绿化带之间全封闭施工”。

资料显示,事发地附近修建滨河大道的工程于今年6月底开工。临沂交警部门称,由于死亡鉴定书、司机的酒精测试等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双方的责任划分暂无结论。临沂交警通报称,事发后,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暴走团”擅自占用机动车道,涉嫌道路交通违法。另外,组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亦属治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新年认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即便暴走团有错在先,司机也应当及时避让,确保安全。如果司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活动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7-7-12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沂交警支队11日就“7.8”交通事故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健跑队与出租车司机均存在违法行为。

临沂交警支队在回应中说,7月8日5时22分许,驾驶人董某驾驶的出租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西十二路交汇东50米处时,与正在晨练的“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发生碰撞,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伤,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天参加晨练的“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共计30人,行至事发路段时,因前方道路施工,占用机动车道行走,驾驶员董某驾车行至此处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目前,驾驶员董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据临沂交警支队回应,健跑队行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和六十一条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出租车司机同样存在违法行为,据临沂交警支队回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据临沂交警支队介绍,“7.8”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对“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进行了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在清晨、傍晚的民众锻炼身体高峰时段派出更多警力,加强路面监控力度,现场劝导行人在允许范围内活动,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原题为《临沂交警回应“7.8”事故:健跑队与司机均存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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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不好走不是强占主路的理由,就如同家里没钱不是偷抢拐骗的理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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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0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活动场地就要闯入道路理由,不知这是哪家的混账逻辑。既然是政府把你的活动场地给破坏了,就应该天天围着临沂市政府跑,他们敢吗。这帮文革余孽,在五十年前斯起惯了,直到一把年纪还要冲到路中央去找死。还振振有词地质问女司机,你没看到有人吗。由此想到他们当中的另一帮人,就是跳广场舞的,咳!不说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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