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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二审改判五年 法院:经反复斟酌、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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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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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于欢案二审宣判,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据央视新闻报道,去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死亡。

今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对于欢二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体现了严格公正司法的精神。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确定对于欢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不仅要看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适当程度,还要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比较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之间存在的差距。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人格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于欢持利刃捅刺四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防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损害已超过维护自身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容许的范围,两者之间明显失衡,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对于欢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于欢具有防卫过当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在案发前因上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具体而言,本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已过去一段时间,且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排除有报复杜志浩辱母行为的情绪,鉴于这一侮辱情节的恶劣性质,在伦理上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此外,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自责、悔罪表示,也是应该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发表于 2017-6-24 05: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与一审最大的区别就是二审认定了要债者对于欢的殴打,于欢持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这一事实对量刑至关重要,一审并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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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4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蜘蛛 发表于 2017-6-24 05:35
二审与一审最大的区别就是二审认定了要债者对于欢的殴打,于欢持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这一事实对量刑 ...

专业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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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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