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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债转股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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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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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0月10号发布降低企业杠杆率,即企业负债率的指导意见,重点为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方式制定原则,债转股运作开始展开。有分析人士指出,国务院的债转股只是将国有企业的负债转换为国有银行的资产,不能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透明度。

新华社星期一报道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说,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提出意见。中央政府想通过各种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其中就包括此前一直备受市场争议的债转股。

查网上信息,所谓“杠杆率”,一般是指企业的权益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比率。比例越高表明企业金融风险越高。

根据国务院的企业债转股意见,中央政府将在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前提下,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对此表示,债转股并不是灵丹妙药,“债转股表面上是减轻债务的好办法,但是由于债转股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实际上只是把国有产业资本转化成了国有金融资本,因为中国的银行绝大多数多是国营的,还是国有资本在垄断中国的经济。”

国务院表示,当前已具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较好条件,要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同时,将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同时,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胡星斗教授对此表示,中国当局前一轮的国有企业债转股并没有起到削减国有资本垄断中国经济的效果,“国有企业的债转股甚至会削弱民营企业的发展,因为一些国有僵尸企业等以苟延残喘,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

那么,中国国务院这一轮转转股行动是否应该向民营企业倾斜呢?胡星斗教授说,“这次债转股可能会包括一些民营企业,这会帮助民营企业走出难关。但是由于中国的银行基本上都是国有银行,如果民营企业的债转股比例过重,民营企业就会变成国有企业了,这也不是一个好消息。”

那么,是否有更好的办法来降低企业杠杆率,减轻债务呢?胡星斗教授认为,“我认为,更好的办法是将国有企业拍卖,让他们上市,成为真正的民营企业,使中国的经济所有制多元化。”

国务院的文件还说,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行为。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导致的股市、汇市、债市等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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