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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三届azq

[见闻] 今天“烟台市劳教所”景观石上的刻字已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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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绿雨海 发表于 2013-12-29 20:24
是啊是啊~

现在,信仰 那东东真的不是一般的缺~

哈哈,敌人会一天一天烂下去,我们会一天一天好起来
人家股市有创新高了,我们还在跌跌不休。。。
发表于 2013-12-2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azqlsj 发表于 2013-12-29 19:34
今天下午原市劳教所大门紧闭,门口的两个铜牌全摘了,景观石的字痕迹全无,连传达室都没人值守拉上了窗帘 ...

看了半天也不知道这个地方在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鲫 发表于 2013-12-29 20:36
看了半天也不知道这个地方在哪里。。。


00.市劳教所_副本.jpg
发表于 2013-12-29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周遵友:告别劳教

      (作者说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响应。本人曾于12月5日在China Daily上发表文章,对三中全会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进行评论,以下是该评论的译文。)

  2013年11月15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一个关于实施全面改革的决议。在这些改革中包括废除充满争议的“劳动教养”(简称为“劳教”)制度。这一改革在国内外被誉为中国法律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

  劳教制度于1957年由中央政府的一个行政规章正式确立。劳教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羁押--而不是刑事羁押--措施,其本来宗旨是惩罚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又够不上刑事制裁的人。

  劳教在过去这些年中经历了重要变化。早期的惩罚对象包括政治不可靠分子,劳教的范围后来扩展到用于解决诸如吸毒、嫖娼和赌博等众多的社会恶习。最近,劳教甚至被用于惩罚所谓的“非法上访”。

  劳教是一种未经审判便剥夺公民自由的惩罚措施。有时,这种措施比法院判处的刑罚还要严厉,因为违法者在劳教场所被羁押的时间可达三年,甚至还可被延长一年。理论上,劳教决定应由民政、公安和劳动等三个政府部门组成的委员会作出。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才是唯一的决策机构。

  长期以来,法律学者和人权活动者对于劳教制度提出批评,理由是它违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

  劳教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因为该法要求:对于公民进行的拘留必须由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劳教也违反了中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因为它们规定:对于人身自由实施的限制必须得到议会法律--而非行政规章--的授权。

  而且,劳教也有悖于国际人权标准,尤其是有悖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的自由权和第14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中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据报道也准备批准该公约。

  引起轰动的“唐慧案”和“任建宇案”表明,警察享有的决定劳教的法律权力容易导致滥用。被称为“上访妈妈”的唐慧因多次上访要求更加严厉地惩罚强奸其11岁女儿并强迫该幼女卖淫的人而被施以劳教惩罚。曾经担任村官的任建宇因批评当时的重庆政府而被施以劳教处罚。许多评论者认为:劳教实际上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报复批评者和捣乱者的便利工具。

  2013年1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预测劳教制度将于本年内废除。3月,李克强总理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中国共产党关于废止劳教的决定将在年底之前由国家立法机关转化为法律。废止劳教并非表明此类违法者以后不再受到惩罚。相反,正如三中全会决议指出的那样,今后要做的是完善对违法者的惩治和矫正法律,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尽管劳教制度有着严重缺陷,过去旨在进行改革的尝试均以失败而告终,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劳教决策权掌握在谁手中存有争议。虽然中央现已宣布废止劳教,但是关于决策权的争议并非解决。然而,无论将来出台何种法律,公安机关都将失去在这个事项上的一大部分权力。

  毫无疑问,劳教制度的废止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重要进步。当前中国必须确保劳教改革不会导致出现另一种易于侵犯人权的法律工具。基于这个原因,有必要赋予司法机关足够的独立性以使其对警察权形成有力的制衡。归根结底,劳教改革的成功还要依赖于其他根本性的法律改革,尤其是涉及法院职能与检察院职能的法律改革。

  (《中国日报》评论,2013年12月5日)

发表于 2013-12-30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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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0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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